

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Shanghai International Dance Center Development Foundation
基金会简介
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于2015年6月开始筹建,同年10月9日正式成立。基金会由上海芭蕾舞团、上海歌舞团、上海戏剧学院舞蹈学院、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四家业主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由上海市委宣传部主管,性质为非公募类基金会,负责统筹舞蹈中心公共事务、筹募经费资助舞蹈艺术活动与创作、推动国内外舞蹈艺术交流与合作、策划组织开展舞蹈艺术公益活动等工作。
基金会以“传承上海城市文化艺术底蕴,打造舞蹈人才汇聚、艺术水平卓越、公共教育一流、管理模式先进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舞蹈艺术高地”为宗旨,依托上海国际舞蹈中心,汇聚国内外舞蹈优质资源,通过筹募社会资金、资助舞蹈艺术创作与演出、扶持重大舞蹈赛事与项目、组织公益活动等举措,不断提升上海国际舞蹈中心的国际知名度、影响力和品牌价值,持续推动国内外舞蹈艺术深入地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上海舞蹈事业繁荣发展,为推动中国舞蹈事业发展发挥出新能量。
基金会所开展与扶持的一系列项目,涵盖了舞蹈艺术创作、舞蹈精品演出、舞蹈人才培养、舞蹈艺术交流、社会公益等多个方面。其中,上海国际芭蕾舞比赛作为基金会资助的重大项目,已成为“上海文化”品牌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被评为“上海文化十大品牌活动”。而基金会与长宁区共同资助的中国舞蹈“荷花奖”舞剧评奖则代表了中国舞剧艺术的最高水平,是一场舞蹈艺术交流的盛会。
基金会始终坚持公益惠民的理念。由基金会发起,并联合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内各单位的优质资源,共同推出的“舞空间”公益文化品牌,通过讲座、导赏、交流分享、公开课、工作坊、开放日、公益演出等多样化的活动形式,并逐步推出“舞空间”公益课堂社区示范点和“舞空间”云课堂线上内容,精心打造舞蹈艺术的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拉近艺术与生活的距离,为市民搭建一个普及舞蹈艺术、提升舞蹈水平的艺术课堂。
基金会在运营中还获得了锦江国际集团和东方国际集团(原上海纺织集团)的大力支持。作为创始理事单位,两家企业全力支持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可持续发展,为扶持舞蹈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基金会将积极开拓进取、努力创新,通过上海国际舞蹈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上海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继续为打造“上海文化”品牌、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做出特别的贡献。
理事单位
锦江国际集团
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创始理事单位。
锦江国际集团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酒店旅游集团之一。旗下拥有锦江酒店、锦江股份、锦江投资和锦江旅游四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签约酒店近8800家,客房约89万间,分布于全球68个国家,位列全球第五位。通过“全球布局、跨国经营”,锦江国际集团致力于打造国际知名的中国民族品牌。
东方国际集团(原上海纺织集团)
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创始理事单位。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由具有150年历史的上海纺织集团和具有近70年外贸历史的原东方国际集团联合重组而成。现东方国际集团是一家拥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以时尚产业、健康产业和供应链服务为核心主业,以科技实业、产业地产、金融投资为支撑的大型跨国集团。

项目资助
项目资助政策公告
内容更新中,敬请期待……
成果展示
上海国际芭蕾舞比赛
上海国际芭蕾舞比赛创办于1995年,是全国创办最早的专业性国际性芭蕾赛事,旨在加强芭蕾舞世界范围内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芭蕾舞事业的繁荣发展。该赛事从第五届(2016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第六届(2018年)开始永久入驻上海国际舞蹈中心举行。
2018年8月3日-11日,第六届上海国际芭蕾舞比赛在上海国际舞蹈中心成功举行。本届比赛由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上海市舞蹈家协会、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共同举办,吸引了全球16个国家124名选手报名参赛,并荣获了“上海文化十大品牌活动”的称号。七场比赛现场观众超过6000人,网络总观看人次突破 200 万。
除主体赛事外,本届芭蕾舞比赛期间举办的一系列活动也是精彩纷呈。从培养未来舞蹈家的芭蕾夏令营,思维激荡的国际芭蕾论坛,到面向公众的“前行的脚尖”改革开放40周年上海芭蕾图片展、“舞空间”芭蕾大师社区公共讲座,为上海市民带来一道道芭蕾艺术的饕餮大餐。而世界芭蕾明星浦江夜游、长宁与徐汇的海派文化游等活动,则展示了上海最新的城市文化形象,成为海派文化传播的一个窗口。
中国舞蹈“荷花奖”舞剧评奖
作为由中宣部批准立项、全国性舞蹈艺术专业奖项的“荷花奖”,是中国专业舞蹈艺术最高成就的专家奖,自1997年开始,两年一届,至今已成功举办十一届。
2018年11月25日-12月9日,“舞动长宁”•第十一届中国舞蹈“荷花奖”舞剧评奖在上海国际舞蹈中心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主办;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上海市舞蹈家协会、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上海文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承办。作为近两年国内舞剧创作中最优秀作品的一次巡礼,《醒•狮》《草原英雄小姐妹》《大禹》《花木兰》《井冈•井冈》共5部剧目最终获奖。
评奖活动期间,不仅有两部中国舞协培青计划作品在舞蹈中心实验剧场展演,还推出了十余场舞蹈文化公益活动,面向广大市民开放。中国舞蹈高峰论坛为舞蹈艺术的学习与交流搭建了平台。“顶尖舞者进校园”活动在短短4天时间里先后走进了上海8所大中小学校园,普及舞蹈艺术。还有舞蹈公开课、舞蹈文化讲座、舞蹈进社区、舞剧后台探班等公益活动相继举行,让冬日的申城成为爱舞者的天堂;也为市民亲临“荷花奖”,体验舞蹈艺术之美搭建了平台。
信息公开
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章程(慈善组织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TERNATIONAL DANCE CENTER DEVELOPMENT FOUNDATION,简称SIDC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承上海城市文化艺术底蕴,打造舞蹈人才汇聚、艺术水平卓越、公共教育一流、管理模式先进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舞蹈艺术高地。
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上海芭蕾舞团出资伍拾万元、上海歌舞团出资伍拾万元、上海戏剧学院出资伍拾万元、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出资伍拾万元,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本基金会住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674号。
点击加载更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资助舞蹈艺术精品的打造和传播;资助舞蹈艺术人才的培养;资助重大国际国内舞蹈赛事;资助对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开展与舞蹈艺术相关的公益活动等。
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点击加载更多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四)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提供支持,或参与本基金会的筹资及上海国际舞蹈中心的发展等;
(六)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七)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八)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发起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代表分别提名并与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基金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参与基金会相关事务管理;
(二)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三)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不得通过在理事会任职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2名,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理事变更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到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立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任届期满,可连任一届。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办公室、筹资部和活动部,由理事会提名、遴选、招聘专职人员,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执行部门的设置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调整。
点击加载更多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日常运营等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与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慈善活动;
(二)本基金会日常工作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次接受捐赠超过50万元的募集活动
(二)单次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有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点击加载更多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点击加载更多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1日第一届第4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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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21-62091096
- 传真:021-62091096
- Email:shdancecenter@sohu.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650号
- 邮政编码: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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